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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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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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3條的規定,重要投資事業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要件: 1. 提供的服務屬於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等。 例子:如果一個投資計畫是提供大眾捷運服務,則符合這項要件。 2. 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的實收資本額需達到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例子:如果一個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是新台幣三十億元,則符合這項要件。 3. 投資計畫中的生產設備購置金額需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例子:如果一個投資計畫中的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是新台幣十五億元,則符合這項要件。 4. 投資計畫必須在核准後的三年內完成。 例子:如果一個投資計畫在核准後的三年內順利完成,則符合這項要件。 5. 投資計畫必須有助於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例子:如果一個投資計畫的目標是提升產業技術水平並且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則符合這項要件。 參考資料: -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3條 -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行政院 -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說明文件 - 例子僅為解釋用途,並非真實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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