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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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清單六份;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公司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者,應檢附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清單六份,及其配置圖與購置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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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解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被視為製造業和技術服務業的一部分,根據獎勵辦法第11條,公司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 公司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的影本。如果投資計畫涉及的機器或設備安裝在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則還需要提供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和工廠登記證的影本。 2. 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的影本。 3. 購置全新機器或設備的清單,需要備六份。如果沒有購置行為,則可以免附。 4. 購置全新機器或設備的配置圖。如果沒有購置行為,則可以免附。 5. 購置全新機器或設備的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如果沒有購置行為,則可以免附。 6. 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的股東會議或董事會會議紀錄的影本。如果是新投資創立者,則需要提供發起人會議紀錄的影本。如果沒有購置行為,則可以免附。 7. 募集現金資本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資本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則可以免附。另外,公司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時,還需檢附購置全新機器或設備的清單六份,以及其配置圖和購置證明文件。 對於機器或設備安裝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和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 資料來源: - 全民法律條文檢索系統,「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行政院,「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施行細則」訂定說明。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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