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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清單六份;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七、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公司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者,應檢附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清單六份,及其配置圖與購置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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