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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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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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在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如果受到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的影響,導致投資計畫未能按時完成,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仍可以根據原本的完成狀態,核發完成證明。這表示即使受到災害的影響,公司仍然有可能獲得完成證明,享受相應的獎勵措施。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申請完成證明之前遭受到地震的襲擊,造成投資計畫無法順利完成,但在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進行勘察時,核查發現公司在地震之前已經完成了大部分的投資計畫,只是因為地震而無法及時完成剩餘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可以根據原本的完成狀態,核發完成證明給該公司,使其可以繼續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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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