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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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經管轄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之二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追繳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追繳該公司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經管轄稽徵機關查核,未達該款所定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但已達二分之一,其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應按不足之比率,追繳公司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應就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與按實際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比率計算之可抵減稅額之差額追繳之。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於取得完成證明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其他事業,繼續生產原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其轉讓係在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三年期間內者,該轉讓事業於該三年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換算,未達該款所訂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者,應分別依前二項規定,追繳所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股東投資抵減稅額。 前三項補繳之稅額,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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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的一部分,根據獎勵辦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如果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且取得完成證明,但未達到研究與發展支出金額或比率的二分之一,如果選擇適用五年免稅,則需要追繳所免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如果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情況,則需要追繳該公司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的稅額。 一個符合這些要件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在符合獎勵辦法第13條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中進行投資並取得完成證明,但其研究與發展支出只達到所訂金額或比率的一半,而該公司選擇了五年免稅的選項。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需要追繳所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以及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的稅額。追繳的稅款需要按照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並在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一併徵收。
- 核定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核名詞
- 追繳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條或第三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所得稅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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