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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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三、研究與發展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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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17條,屬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公司可以選擇適用本條例第8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根據這條規定,這些公司在核准的投資計畫期間內所募集的資金只能用於支持該投資計畫所需的支出。所謂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包括: 1. 公司營業場所的投資、建設和營運支出。 2. 購置全新且自行開發的機器、設備和技術所需的支出。 3. 研究與發展的支出。 4. 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的支出。 如果在投資計畫期間,所募集的資金沒有完全用於支應投資計畫所需,那麼可以抵減的股東投資金額應按已支應投資計畫所需金額佔所募集資金比率計算。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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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