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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三、研究與發展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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