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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以下簡稱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二億元。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除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四千萬元。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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