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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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以下簡稱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二億元。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除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四千萬元。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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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根據獎勵辦法第2條的規定,公司需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了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新台幣二億元。而全新機器、設備的購置金額,除了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應達新台幣一億元。 二、投資計畫的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四千萬元。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台幣四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公司,在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如果是新投資創立者,其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如果是增資擴充者,其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資料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資料來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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