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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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技術服務業者,除附表十(九)研究發展服務者外,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如下: (一)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業、十(四)無線、寬頻光纖通訊測試服務業及十(十一)汽車開發設計業,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附表十(一)數位內容產品及服務業,其硬體設備及軟體購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三)附表十(三)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服務業、十(五)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十(六)生物技術服務業、十(七)提供屬製造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工程技術服務業、十(八)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技術服務業、十(十)整合性綠色化設計及製程技術服務業,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除附表十(五)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者,應達百分之二十外,應達百分之三十;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除附表十(五)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者,應達百分之二十外,應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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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3條列明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技術服務業的要件。根據法條的規定,技術服務業的投資計畫應符合以下其中一個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技術服務業,公司的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有不同的要求。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公司在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之三年期間內的研究與發展支出需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公司,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需達百分之三十。 這些要件確保了投資計畫的規模和研究發展投入,以便享有免稅優惠。根據法條的要求,公司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證明來證明其符合這些要件。例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公司需要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證明來證明其研發支出符合法條的要求。 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3條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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