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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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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機器、設備或軟體,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且公司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購置,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議後購置。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指稅捐稽徵機關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核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及於各該條款所定三年期間內捐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金額。 前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時,以申報數為準。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三年期間,其投資計畫完成年度之前一年度未滿一年者,自投資計畫完成年度起算三年。但申請發核准函年度與投資計畫完成年度為同一年度者,自投資計畫完成年度之次年度起算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以下是對問題的逐一解釋: 根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辦法第4條,製造業和技術服務業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可以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進行分次增資以及分次購置機器、設備或軟體。對於新投資創立者而言,在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應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購置相關設備。對於增資擴充者而言,在該次增資的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之後,應在核定的投資計畫期間內購置相關設備。 根據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所謂的研究發展支出是指稅捐稽徵機關根據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規定核定的研究發展支出,以及在該法的規定的三年期間內捐贈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金額。在稅捐稽徵機關還未核定之前,應以申報的數字為準。 根據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3條,以及前述的相關條款,所謂的三年期間是指投資計畫完成年度之前一年未滿一年的期間,從投資計畫完成年度起算三年。然而,如果申請核發核准函的年度與投資計畫完成年度相同,則三年期間從投資計畫完成年度的次年開始計算。

  • 核定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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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前二條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機器、設備或軟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