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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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及第三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附表。附表十一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 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其免稅範圍,包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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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範圍包括附表十一所定義的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附表十一的內容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義。其中,附表十二列舉的高階積體電路設計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範疇。對於選擇適用五年免稅的投資計畫,其免稅範圍包括自行銷售符合核准投資計畫所產製的設計產品所得。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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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