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前項所稱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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