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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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前項所稱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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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辦法第6條確定了公司在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時的時間限制和相關程序。該法條明確指出,新投資創立者應在公司設立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對於增資擴充者,則應在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此外,經濟部工業局在核發核准函時,必須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和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根據這些規定,公司必須在核發完成證明之前依法申請核准函,以獲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獎勵。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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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