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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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檢具投資計畫書七份;其適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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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出的法條資訊,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獎勵辦法第7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根據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在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時,應提交投資計畫書七份。此外,如果公司符合第2款、第3款或第3條第2款、第3款的條件,則投資計畫書還需載明公司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的研究與發展經費。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實施細則」,2020年1月31日修正發布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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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