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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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工業局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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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8 條,在公司申請核發期間,如果公司有符合条件的两个以上的投资计划,且这些投资计划的产品或劳务属于同一行业分类中的同一大类,那么經濟部工業局应一次性核准发放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內容,可以举例说明该条例的适用情况。例如,假设一家公司在建设方面有两个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的投资计划,一个是基于太阳能技术研发的新产品,另一个是基于水能技术的生产扩张计划。这两个投资计划的产品或劳务属于同一节能环保产业类别中的同一大类,那么在申请核准时,经济部工业局应一次性核准发放符合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的核准函。
- 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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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