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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於第六條規定之申請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各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同一產業類別中類者,應由經濟部工業局一次發給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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