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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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有關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事宜,準用前四條規定。 公司依前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時,關係企業除應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業外,亦應同時於其他國家設立登記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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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投資後,申請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可以適用前四條的規定。其中,公司在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時,關係企業不僅需要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業,還需要同時在其他國家設立登記並進行營業。 參考資料: 根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營運總部必須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投資後,才可以申請相關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此外,根據第6條第2項的規定,當公司適用第3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時,關係企業除了需要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業外,還需要同時在其他國家設立登記並進行營業。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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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