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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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承包營建工程或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經第三條所定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準。 設備安裝地點如有變動,公司應即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公司在申請投資抵減時,設備的安裝地點應限於該公司自有或承租的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但如果因為承包營建工程或行業特性需要在特定地點安裝,且經過第三條所定的機關專案認定,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設備的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則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如果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則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進行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如果勘查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則以稅捐稽徵機關的認定為準。 如果設備的安裝地點有變動,公司應立刻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九一八號判決中的一個範例,當機關實地勘查發現設備的實際安裝地點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不符時,且該設備安裝地點並非與所營業務的製造、生產和場所有關聯,稽徵機關不能直接以勘查結果否決原告的投資抵減申請。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可參考以下文件: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3. 財政部、經濟部等相關法令和函釋文件,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之自動化生產設備或防治污染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後,所附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變更設備安裝地點等相關程序。
- 第三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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