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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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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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