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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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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指合於下列之一者: (一)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公司。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公司。 二、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 三、自動化設備:指在回收或處理廢棄物過程或提供勞務中,所需之下列設備: (一)自動破碎功能:壓碎機、剪碎或切碎機、磨碎機、衝擊機、撕碎等機器。 (二)自動分選功能:風力或震動分離機、旋轉篩分機、振動篩分機、擺動篩分機、磁選機、分離或分類等機器。 (三)自動壓縮或乾燥功能:壓縮或乾燥等機器。 (四)自動輸送或進卸功能:推桿式、抓斗式、帶式、箕斗升降式、螺旋式、旋轉式等機器。 (五)自動包裝、磅秤、監測、檢校、攪拌等機器。 四、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五、防治污染設備:指從事廢棄物回收、清除或處理過程中,為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及監測設備。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污染防治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七、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回收、清除或處理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質,轉化為可資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產品或能源所需之設備。 八、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十、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指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主機、伺服器及工作站)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十二、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三、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指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的公司。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的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必須符合此定義。 2. 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以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必須購置這些設備或技術才能適用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 3. 自動化設備:指在回收或處理廢棄物過程或提供勞務中所需的自動化設備,包括自動破碎功能、自動分選功能、自動壓縮或乾燥功能、自動輸送或進卸功能以及自動包裝、磅秤、監測、檢校、攪拌等機器。 這些設備必須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所述的自動化設備之定義。 4. 自動化技術:指控制自動化設備所需的控制軟體。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針對自動化設備所需要的控制軟體進行定義。 5. 防治污染設備:在廢棄物回收、清除或處理過程中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的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及監測設備。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的防治污染設備必須符合這些規定。 6. 防治污染技術:指專門用於污染防治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用於污染防治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7. 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回收、清除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質轉化為可利用或具商業價值的原料、產品或能源所需的設備。 這些設備必須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所述的資源回收設備之定義。 8. 資源回收技術:指專門用於資源回收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用於資源回收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9.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設備。 這些設備必須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所述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定義。 10. 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門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11. 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指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主機、伺服器及工作站)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用於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的硬體、軟體或技術。 12. 購置成本:指購置設備或技術所支付的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用於計算投資抵減的成本必須符合這些定義。 13. 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的年度。 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中,對於投資抵減的計算必須根據這一年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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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指合於下列之一者: (一)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