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的規定,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則可以將設備部分按照百分之七的比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技術部分則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這個抵減可以在購置之年起算,連續五年內抵減各年度的應納稅額。 根據條文的第二項規定,這個投資抵減只適用於全新且未前已申請過投資抵減的設備。 例子:如果一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公司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了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的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並且這些設備在前都是全新且未曾申請過投資抵減的,根據規定,該公司可以在購置之年起算,連續五年內按照百分之七的比例抵減每年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