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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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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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實施辦法第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包括以下行為:檢驗、測試;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切割;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而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則是指來自於中華民國的收入。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一個相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處的《國際貿易與國內收支統計調查統計作業手冊》,「簡易加工」指的是在加工出口特區進行的工作,包括對原物料進行檢驗、測試,進行簡單的修理或組裝,以及重新包裝等過程。這些行為都被視為加工作業的一部分,並且有相應的報關手續和文件要求。因此,可認為這個範例是符合獎勵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義的簡易加工的情況之一。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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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