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