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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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所稱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之公司。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創立,指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增資,指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其資金來源應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公司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其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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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的解釋,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的公司。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則指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程、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智慧財產技術等服務給製造業的公司。條文中提到的創立是指根據法律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而增資指根據法律完成增資變更登記,且資金來源應包括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減資後再增資時增資金額應大於減資金額。另外,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以及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的是公司投資計畫完成的日期。
- 第九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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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