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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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一、投資計畫書七份。二、募集現金資本或盈餘轉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依第一項規定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始交付者,亦適用本辦法。前項所稱交付,訂購全新機器或設備者,指機器或設備運抵製造業生產場所或技術服務業營業處所時;訂購技術者,指交付價款時;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訂購者,以交付第一期價款時為準。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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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公司申請適用該獎勵的程序和相關文件要求。新投資創立者應在公司設立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展者應在增資變更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提交七份投資計畫書以及募集現金資本或盈餘轉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所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應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開始交付,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經濟部工業局相關規定和指引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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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