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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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自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向管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機關為之。二、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向管轄加工出口區管理機關為之。三、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直轄市內之公司,向當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之;位於直轄市以外之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為之。四、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跨越前三款之區域者,向購置機器、設備或技術金額較高處之受理機關為之。前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之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派員實地勘查。第一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第一項受理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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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的公司,必須在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完成後,公司應在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依照以下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如果投資計畫的執行地點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應向管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機關申請。二、如果投資計畫的執行地點位於加工出口區內,應向管轄加工出口區管理機關申請。三、如果投資計畫的執行地點位於直轄市內,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如果位於直轄市以外,則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四、如果投資計畫的執行地點跨越前三項的區域,應向購置機器、設備或技術金額較高的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核發完成證明的機關可以進行書面審查或派員實地勘查。完成證明的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定。受理機關在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獎勵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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