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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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第三條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支出年度順序,依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2.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 3.生技醫藥公司依前二項規定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不超過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之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 4.前三項所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 5.本辦法所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申報無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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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如下: 1.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可按照支出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從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年度開始,依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參考資料: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範例:假設生技醫藥公司在2022年投入了100萬元用於研究與發展,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從2022年開始,依序將投資抵減金額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如果開始抵減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以抵減投資抵減金額,生技醫藥公司可以在未來四年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參考資料: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範例:假設生技醫藥公司在2022年投入了100萬元用於研究與發展,並開始抵減2022年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然而,該公司在2022年只有80萬元的應納稅額。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在未來四年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剩餘的20萬元投資抵減金額。 3. 生技醫藥公司依前述規定抵減各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金額不得超過該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五十。然而,最後年度的抵減金額沒有此限制。 參考資料: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範例:假設生技醫藥公司在2022年至2025年期間抵減各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根據第7條的規定,每年的抵減金額都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五十。然而,在最後一年度的抵減金額不受此限制。 4. 在前述規定中,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的是根據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 參考資料: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範例:假設生技醫藥公司在2022年提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0萬元,並有100萬元的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抵減當年度的應納稅額,即500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和100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稅額。 5. 本辦法中所指的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指的是生技醫藥公司在所得稅結算申報中納稅義務發生的年度,該年度可以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申報中沒有應納稅額,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年度。 參考資料: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 範例:假設生技醫藥公司在2022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中沒有應納稅額,但在核定後被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年度被視為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可以進行投資抵減。 以上回答根據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並以最新相關資料為基礎進行解釋。
- 第三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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