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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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技醫藥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2.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者,不得重複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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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到的《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以下是針對每個項目進行的解釋: 1. 生技醫藥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解釋:生技醫藥公司如果符合投資抵減辦法的條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然而,這些投資抵減稅額不能包括政府補助款,稅務機關會根據相關規定核定實際可以抵減的金額。 參考資料:《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 2. 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者,不得重複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 解釋:生技醫藥公司在申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同時申請其他相關法律所提供的投資抵減措施,包括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 參考資料:《研究與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
- 核定名詞
- 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37 條條文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 23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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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