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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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支出項目填報,檢附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者,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檢附之文件,應併附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 2.生技醫藥公司依前項規定填報之文件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 3.生技醫藥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填報者,該年度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數額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已依第一項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於辦理抵減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填報者,該年度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4.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生技醫藥公司可抵減稅額時,對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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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生技醫藥公司在進行研究與開發支出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生技醫藥公司在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要填報符合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支出項目,並按照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交文件給所屬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如果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支出,需要附上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例如,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在某個年度的研究與開發支出中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的支出項目,如專案合約費用,就需要在申報時填報並附上相關文件。 2. 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填報的文件有疏漏,可以在所得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但如果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將不受理。 3. 如果生技醫藥公司未按照第一項的規定在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相關支出,則該年度的研究與開發支出無法適用投資抵減。如果生技醫藥公司已經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經過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但在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沒有按照規定填報,則該年度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4. 在核定生技醫藥公司可抵減的稅額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申報的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的情況下,可以請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以上解釋參考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投資抵減辦法》,並根據該法規的相關內容解釋。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條文
- 所得稅法法規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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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