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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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 2.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已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金額,不得抵減;已抵減之投資金額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抵減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 3.生技醫藥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並符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其移轉該等技術,不適用前項補繳所得稅款及加計利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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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0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研究與發展投資計畫的試驗項目應遵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同時,如果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則需要符合都市計畫法和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如果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則需要符合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 例:一家生技醫藥公司進行新藥的研究開發,根據藥事法的規定,他們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臨床試驗,確保新藥的安全性與療效。此外,如果該公司的研究實驗室位於都市計畫地區,則需要獲得相應的都市計畫規劃和土地使用分區的許可。 2. 根據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的技術,在交貨後的三年內,如果出現轉借、出租、轉售、退貨、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的情形,已核定但尚未抵減的投資金額將不能再抵減;已經抵減的投資金額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且需要按照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繳納。 例:某家生技醫藥公司投資了一個研究項目,但在交貨後的一年內,因為合作夥伴的破產,他們無法再使用相關技術,因此無法繼續抵減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並按照每年一月一日的儲金利率支付利息。 3. 生技醫藥公司進行企業併購、分割或收購並且符合相關法規(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時,將技術轉移給另一家公司的情況,不適用前項要求的補繳所得稅款和利息的規定。 例:如果一家生技醫藥公司進行了一次企業併購,將其研究與發展的技術轉移到另一家公司,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需要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和利息。
- 藥事法法規
- 農藥管理法法規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法規
- 醫療器材管理法法規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企業併購法法規
- 理合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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