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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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生技醫藥公司,其申報之支出,經查明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
- 2.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應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公司自查獲之次年度起,應事先提出研究與發展計畫,報請本部邀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認定符合第三條所列之費用,始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生技醫藥公司已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抵減之稅額,並自抵減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一、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撤銷審定函者,自始不得投資抵減。 二、依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之年度起不得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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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針對生技醫藥公司的研究與發展支出提供了以下規定: 1. 如果生技醫藥公司申報的支出經查明有虛報或不實情況,根據所得稅法和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現虛報或浮報生技醫藥公司的研究與發展支出,導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短繳並需核定補繳,生技醫藥公司應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計算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的郵政儲金利息進行加計徵收。同時,生技醫藥公司自查獲情況的次年度起應事先提出研究與發展計畫,經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認定符合第三條所列費用,方可依第五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 3. 如果生技醫藥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生技醫藥公司已經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抵減的稅款。追繳期間為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計算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的郵政儲金利息進行加計徵收。具體情形包括:(1)根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撤銷審定函的情況,自此時起不得再進行投資抵減。(2)根據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審定函的情況,自不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之年度起不得再進行投資抵減。 以上所述內容是根據提供的資訊進行分析,並參考了相關法規的最新版本。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經查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追繳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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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