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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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屬新建建築物者,其新建建築物之付款憑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屬購置建築物者,其購置建築物之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四、屬購置土地者,其土地之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五、涉環境影響評估且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投資計畫者,其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可或備查函影本。 六、涉填海造地投資計畫者,其由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填海造地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訂購憑證、付款憑證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清單六份。 九、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配置圖及安裝位置圖。 十、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機器、設備安裝地點如有變動,公司應向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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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若新增投資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享受特定的稅收優惠。公司在申請核發完工證明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 公司設立或資本額變更前後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的影本。 2. 符合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的影本。 3. 如果是新建建築物,需要提供新建建築物的付款憑證、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是購置建築物,需要提供購置建築物的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建物所有權狀的影本。 4. 如果是購置土地,需要提供土地的買賣契約、付款憑證及土地所有權狀的影本。 5. 如果投資計畫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且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需要提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的認可或備查函的影本。 6. 如果投資計畫涉及填海造地,需要提供相關主管機關核發的同意填海造地之證明文件的影本。 7. 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需要提供訂購憑證、付款憑證的影本或會計師的查核證明文件。 8. 提供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清單共六份。 9. 提供購置的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的配置圖及安裝位置圖。 10. 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的證明文件。 如果機器、設備的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需要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如果安裝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則需要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 如果機器、設備的安裝地點有變動,公司應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資料來源:最新的「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12條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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