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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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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准後,核定設置: 一、產業園區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及地形圖。 二、土地清冊。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 四、可行性規劃報告。 五、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文件。 六、依其他相關法規應備置之書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時的程序和所需文件。根據這條條文,中央主管機關在設置產業園區之前,應先與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洽選定土地,並進行公聽會。在獲得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和其他相關法規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進行設置。 根據重要參考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4條之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selMenuType=01&manage=&pagesize=200&cid=110 範例:當中央主管機關計劃設置產業園區時,需先與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洽選定土地。例如,中央主管機關計劃在某地設置一個產業園區,需與該地直轄市主管機關商洽選定土地,如臺北市政府。之後,應舉行公聽會來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完整紀錄公聽會內容。接著必須準備包括產業園區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圖以及地形圖在內的相關文件。另外,還需要提供土地清冊、可行性規劃報告,以及根據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要提送的文件等。除此之外,根據其他相關法規,還需要準備其他必要的書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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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