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3-7

快速跳轉
  1. 1.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2. 2.公司員工依前項取得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屬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取得股票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二、屬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憑證取得日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但其取得股票日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根據參考資料為《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1. 根據本條例第三條,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時,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這意味著公司在這段期間內決議發行股票給員工時,可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 2. 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公司員工依前項取得之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如果屬於發給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情況,則取得股票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二) 如果屬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的情況,則憑證取得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但如果取得股票日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前的情況,不適用這項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公司在指定的期間內,如果符合以上的條件,就可以在對員工進行股份給付時享受相應的法律優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公司員工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