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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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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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第1條規定該辦法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一第12項所訂定的。根據台灣法源資訊網的資料,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一第12項規定,有限合夥組織投資事業符合法人格之財團法人業務設立要件及國內專利之專利權可以適用租稅獨立核算計算之原則。 參考資料: - 產業創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80139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一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2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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