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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高階專業人員,指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且擔任生技醫藥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職務之人員;所稱技術投資人,指以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出資之技術入股投資人。
  2. 前項所定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之範圍,包括具備運用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生技醫藥項目之專門技術、知識、由法律所創設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或植物品種權等相關專業或技術。
  3. 第一項所稱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指前項規定範圍內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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