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緩課所得稅規定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於取得股票時擇定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應於可處分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
- 前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日,以及生技醫藥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發行股票之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 前項所定取得股票日,以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所載明之發行日期為準;該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者,以其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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