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五日以內者,基本水費得減半計放。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8條,使用水量未滿基本水量的用戶,須繳納基本水費。但是,如果用戶開始使用水、停用水或復用水的時間在十五日以內,則可以將基本水費減半計算。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2020年1月8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