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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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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五日以內者,基本水費得減半計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28條,使用水量未滿基本水量的用戶,須繳納基本水費。但是,如果用戶開始使用水、停用水或復用水的時間在十五日以內,則可以將基本水費減半計算。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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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用戶每月使用水量,如未滿基本水量者,一律按照基本水量收費,但其開始使用或停用或復用,用水時間在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