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申請者,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經核准後,申請簽發向課稅區輸出許可證,憑以報關課稅出區。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如果要申請向課稅區輸出許可證,申請者應該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經核准後,可以申請簽發向課稅區輸出許可證,並且可以憑著該許可證進行報關課稅出區的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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