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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課稅區輸入本區內之貨品,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發之輸入准許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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