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區與課稅區間依規定輸出入之貨品,其支付貨款以新台幣為原則。其以外幣交易者,得於輸出許可證內所列新台幣金額下加註外幣金額,於付款時按當時匯率折合等值新台幣支付。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加工出口區與課稅區之貨物輸出入,原則上應以新台幣支付貨款。然而,如果以外幣進行交易的場合,可以在輸出許可證上註明相應的外幣金額,並根據當時的匯率換算為等值的新台幣進行支付。 參考資料: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國際貿易技術專題討論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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