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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或區間外銷事業相互銷售產品,或本區內外銷事業將產品銷售課稅區保稅工廠供合作外銷者,應依照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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