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內付款方式欄,外銷事業得不記載;如經記載而有錯誤或變更者,不需辦理許可證更改手續,可逕洽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外銷事業之投資案,經核定限以外幣存款結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3-1條,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內付款方式欄是可以不記載外銷事業的支付方式。如果已經記載了但有錯誤或需要變更,則不需要辦理許可證的更改手續,可以直接與指定銀行聯繫辦理結匯。此外,如果外銷事業的投資案經核定只能以外幣存款結匯,則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例子: 舉例來說,某家外銷事業在申請輸入許可證時填寫了付款方式,但後來因為出了一些問題需要更改付款方式,根據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3-1條的規定,他們可以直接與指定銀行聯繫辦理結匯,而不需要辦理許可證的更改手續。 參考資料: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23-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