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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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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事業於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發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 外銷事業申請核發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應檢具左列證件,並由申請人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辦: 一、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申請書乙份。 二、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影本乙份。 前項所稱負責人為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範圍內職務之經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3條,外銷事業在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此外,外銷事業申請核發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時,應檢具多項證件,並由申請人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後向管理處或分處辦理申請。所需檢具的證件包括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申請書、外銷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以及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影本。在此,所指的負責人是指公司董事或執行業務範圍內職務之經理人。根據這些規定,外銷事業在申請進出口簽證印鑑卡時必須提供相關文件來證明其身份和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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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外銷事業於取得公司執照後,應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發外銷事業進出口簽證印鑑卡。 外銷事業申請核發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