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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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土地租期訂為每期十年,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更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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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第 5 條,該社區土地的租期為每十年一期,租期屆滿時,原承租人可以申請更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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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