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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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之土地租金按一般公有基地之現行租率,由本處逐月計收。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則應自公告地價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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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就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中的租金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土地租金按照目前公有基地的租金率逐月計算收取。如果在租用期間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則從公告地價次月的第一天起,按照新的地價進行調整計收。例如,如果政府在某個月重新規定了地價,則從下個月的第一天開始,土地租金將按照新的地價計算。
- 公告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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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