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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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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