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3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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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刪除)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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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