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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7

  1. 1.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
  2. 2.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但得於契約另定擔保方式或高於二個月租金之金額。
  3. 3.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4. 4.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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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金名詞
  • 擔保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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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 7 條規定:「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但得於契約另定擔保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