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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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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
擔保金
。
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但得於契約另定
擔保
方式或高於二個月租金之金額。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
,應辦理
公證
,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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