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8 條
- 1.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 2.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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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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