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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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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租售價格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自行投資興建時,需要按照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的租售價格進行租售。如果租售價格超出原訂價格,則需要向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 這意味著公民營事業在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後,要按照事先計畫的租售價格進行租售。如果租售價格有變動,就需要再次進行審定。具體的審定程序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該法規中的其他相關條文以及管理處或分處的指導文件。 例如,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公民營事業在自行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後,需要按照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的租售價格進行租售。而根據第3項規定,如果租售價格超出原訂價格,則需要報請管理局或分局重新審定。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民營事業投資建設科技產業園區內的辦公大樓,其原本的計畫是租金為每平方公尺100元。然而,在建設完成後,由於市場變化等因素,該公民營事業決定將租金提高到每平方公尺150元。根據上述法規,該公民營事業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租金是否符合規定。 注意:上述回答僅基於已提供的文本資料進行解釋,並無法考慮其他可能的相關法條及最新修訂。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文件以獲取更準確和全面的資訊。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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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1 條規定:「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