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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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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按預定承租公有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10條,當公民營事業欲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時,應先填寫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提出申請。同時,按照預定承租公有土地的面積,繳交六個月的租金作為土地預約金,並簽訂預約書。此外,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還需提交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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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