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9條,公民營事業在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時,需要在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的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建築許可。申請者須領有建造執照後方可進行動工興建,同時需遵守建築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延展,則可以延遲此期限。 範例:一個公民營事業想要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興建一座工廠。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後的六個月內,該事業需要向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提出建築許可的申請。經過審查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後,該事業可以開始進行工廠的動工興建。如果因為某些合理的原因,該事業無法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動工,並且獲得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的核准延展,則可以延長申請建築許可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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