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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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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
  2. 2.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公民營事業在接到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的通知後,應在次日起的30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投資開發興建契約以及繳交履約保證金的程序,並申請在園區內營業的事業登記。如果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可以延長30日。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接到核准通知後,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更多時間來完成相關契約的簽訂和履約保證金的繳納,該事業可以向土地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30日的期限。 2. 履約保證金的繳納額度和方式,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相關的法規辦法,公民營事業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和投資開發興建契約時,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具體的繳納額度和方式,則需要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

  • 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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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8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