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公民營事業在接到核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的通知後,應在次日起的30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投資開發興建契約以及繳交履約保證金的程序,並申請在園區內營業的事業登記。如果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可以延長30日。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接到核准通知後,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更多時間來完成相關契約的簽訂和履約保證金的繳納,該事業可以向土地所在區的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30日的期限。 2. 履約保證金的繳納額度和方式,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相關的法規辦法,公民營事業在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和投資開發興建契約時,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具體的繳納額度和方式,則需要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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