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個條款的規定: 1. 若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核准,須繳交土地預約金。當完成簽約手續後,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將無息發還。如果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則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會解繳國庫,不會發還。 2. 若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未經核准,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將無息發還。 例如,如果一個公司計劃在科技產業園區興建建築物,並且已經經過相關程序核准,該公司須繳交土地預約金。完成簽約手續後,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將無息發還給該公司。然而,如果該公司逾期未能完成簽約手續,則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將會解繳國庫,不會發還給該公司。另一方面,如果一個公司未經核准就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的建築物,所繳交的土地預約金將無息發還給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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